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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書

招投標政策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維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公路法》、《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與之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路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與安裝工程。

  第三條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第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具備從事公路建設規定條件的企業法人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交通部依法負責全國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并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第八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具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技術要求,且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工程費用相比,所占比例過大的。

  第十二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分標段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別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標段,應當按照有利于對項目實施管理和規;┕さ脑瓌t,合理劃分。

  施工工期應當按照批復的初步設計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和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項目工程現場,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并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發布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資格預審的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二級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橋梁、隧道工程的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按照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編制。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屬設施工程的施工招標文件,可參照《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并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第十八條招標文件中關于投標人的資質要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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